歡迎訪問江門市浩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官方網站!
勞動爭議的調節步驟
發布時間:
2019-08-23 10:41
如果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,按《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》 第四十二條規定,調解是必經程序,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,應當先行調解。 調解達成協議的,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。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。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,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,送達雙方當事人。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,發生法律效力。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,一方當事人反悔的,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。按《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》第四十三條規定,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,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。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,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,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,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。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,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下一頁
相關新聞
業務范圍
以雄厚廣博的人才儲備,滿足來自不同企業的各種人才需要!

邑浩通平臺

薪禾兌